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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食品生产安全连坐制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12/26 阅读次数:

  近日,市质监局出台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连坐制),一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生产加工出现严重问题,将采取主体连坐、产业链连坐、区域连坐、行业连坐等方式追究连带责任。市质监局连坐制暂行规定是落实市政府食品安全“连坐制”的首个政府部门规定,该规定从产业链、区域、行业、主体、产品五个方面实施“连坐”。

  如何启动连坐制?《规定》中明确指出,只有当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时,才能认定和实施连坐:

  1:当食品生产者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添加剂等严重违法行为,其产品造成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某类食品已形成供、产、销的制假售假的链条时;

  2:在某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连续两次定期抽样检验合格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0%以上,或者其产品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在某种类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行业性的“潜规则”,风险监测中出现较大风险或者抽检合格率下降20%以上;

  4:食品生产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委托加工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

  如何处理连坐对象?对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主体,将追究对象分为两大类,分别为有直接法定责任义务的主体和连带关系的主体。

  对具有连带责任法定义务关系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质监部门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等行政处罚。同时,将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食品安全状况等。对仅与食品生产者的违法行为有某种程度的关联、而非直接过错的关联者,则通过集中整治、专项整治、增加抽样检验频次等管理手段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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