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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自律分类标准(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8/11 阅读次数:

    一、商业信用企业等级自律分类的依据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商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守信活动中守信或失信的行业标志,代表着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自律分类主要依据企业社会合法性、近期的信用记录、相关方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期综合加以确定。

    二、相关术语与定义的界定

    1、商业信用

    指商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则和履行合同(协议)约定而取得的信任。

    2、守信

    指企业依法经营、信守承诺、履行约定,从而维护和保持自身的可信任程度。

    3、失信

    指信用的缺失,反映企业不遵守规则、食言违约,造成自身可信任程度的丧失或下降。

    4、商业企业信用等级

    反映商业企业不同信用状况的量化标志。

    5、零售商

    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企业。它处在商品流通的最终环节,商品一旦销售便离开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实现商品的价值。

    6、服务商

    运用一定生产资料,通过服务性劳动,将劳动成果以活动的形式提供给消费者特定的使用价值和技术服务的商业企业。

    7、供货商

    供货环节的统称。指商品生产厂家、代理商、批发商等提供批量商品的供货企业。

    8、相关方与商业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或受其信用状况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三、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自律分类的级别划分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自律分类分为两个等级,即A级、B级。在全国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正式颁布前,原则上具备A级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评定为“中国商业信用企业”,具备B级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评定为本市的“商业信用企业”。

    四、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自律分类的行业划分

    根据商业行业中各种不同业态的特征,目前先按照零售商、服务商、供货商三种不同经营方式,分别制定《零售商信用等级自律分类标准》(附录A)、《服务商信用等级自律分类标准》(附录B)、《供货商信用等级自律分类标准》(附录C),并在这三个行业类别中加以试行。其他商业和行业类别的企业信用等级自律分类标准,将逐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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