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商务委下发《关于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和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创建工作的通知》,争取到2020年,培育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10个,建设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1个、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30个,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力争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通知中对创建示范市场提出了具体标准:
一、批发市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政府通过自建自营、参建代营、契约合作等投入方式参与建设改造,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一)跨区域、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功能,农产品成交额不低于10亿元;
(二)政府资金投入,通过自建自营、参建代营、契约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改造,拥有较强控制力;
(三)市场内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10种左右鲜活农产品,批发价格低于物价部门监测价格的5%左右;
(四)市场鲜活农产品综合收费水平低于本区域非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平均收费水平10%以上;
(五)拥有较强的货源组织和产销调节能力,保障居民消费的主要品种交易规模在本地区有较强的影响力;
(六)建立完善的交易结算、绿色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和配套设施;
(七)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零售市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是指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与企业契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农产品零售市场,主要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等。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一)农产品零售企业应有不少于5个自营零售网点,单个网点服务半径500—800米,经营20种以上鲜活农产品,生鲜农产品年营业额不少于1亿元,其中,对单一网点的农产品零售企业,要求生鲜农产品年营业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与企业契约合作等方式,对公益性功能发挥具有较强控制力。
(三)建立完善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及政府监管机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与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签署承诺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四)农贸市场或菜市场完成标准化改造。
(五)每天销售不少于5种平价农产品,在店内显著位置标示,主动接受消费者及有关政府部门监督。
(六)制定生鲜农产品采购标准,执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七)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积极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
同时,通知要求参与创建示范的市场有关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提交。通过终审的,正式命名为“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批发)”、“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