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商务局、旅游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积极引导我市商贸、旅游等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强的大型服务业企业群体,经市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2016年开展“重庆市优秀服务业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批发零售企业、餐饮企业、会展企业、物流企业、居民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商品交易市场、星级酒店(游轮)、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投资开发企业等。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市评选表彰重庆市优秀服务业企业50个。
二、评选条件
(一)必须是盈利企业。
(二)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三)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非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四)独立法人餐饮住宿、会展、电商、居民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五)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
(六)星级酒店(星级游轮)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七)旅行社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八)旅游景区年接待人数100万人次以上。
(九)旅游投资开发企业近3年内投资旅游项目20亿元以上。
(十)企业当年无新增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若历年有欠税、欠费应按补缴计划完清;无大规模裁减人员情况;上缴税金原则上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
(十一)企业3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未出现重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及拖欠员工工资行为。
(十二)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
(一)由符合入围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市场)、旅游服务业企业自愿申报,填写《重庆市优秀服务业企业评选申报表》(附件1),同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及1500字左右介绍本企业(市场)发展概况的文字材料等,并根据属地原则,按类别报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务局或旅游局。
各类指标数据以财务口径为准,商品市场交易额以统计口径为准。
(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局、旅游局会同当地人社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核,广泛征求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形成综合审核推荐意见,经本区县政府同意后,连同《征求意见表》(附件2)于2016年8月15日18:00前报市商委或市旅游局。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报送时间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市商委、市旅游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按企业类别分别对区县(自治县)审核推荐上报的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考核评分,提出“重庆市优秀服务业企业”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四、有关要求
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委、市旅游局联合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委商务合作处和市旅游局人事处,分别负责商贸服务业企业和旅游服务业企业的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市商委联系人:兰渝乔,联系电话:63871459;
市旅游局联系人:刁春梅,联系电话:63236185;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谢黎,联系电话:86867195。
关于开展重庆市优秀服务业企业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27号).doc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旅游局
2016年6月23日